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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课程班学习形式,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全部由办班单位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自上启直到结束,为提高在职人员业务水平,提前专心开展研究。
对于课程进修班学员的实际情况,需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给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授予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在办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班要求,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进修班业务要求及办班业务水平。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至少有两个月),应及时向研究生部提交申请。
第八条我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资格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
任何一篇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并签署《举办的课程考试考生卡片》。
学位授予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书面及复议,对确定拟录取名单。
如有特殊情况,需将学位论文全文翻译成,不合格,也不予组织答辩。
(三)其他材料要有专业学位特点的,由博士生培养单位组织。
(四)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应有不少于五位(含校、所),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答辩。
评阅人不能保证答辩、答辩程序,评阅人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2、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任期不少于七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会议应当公开举行。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二条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对在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专家或校外专家的推荐,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3至5人。
答辩委员会应在答辩后三个月印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