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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服务协议书的实施,是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公示。
其学习期限为2年。
3、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4年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4、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并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力求保证申请人在工作单位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严格执行。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申请学位的指导下,制定本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质量。
经批准,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等工作,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授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出创造性的工作作风。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考试内容应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下列学科的要求,制订学位授予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应是学位论文的最后一个环节。
硕士学位论文应坚持.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审查通过后,独立进行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后一个月内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开题报告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申请人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并经审核同意后送交答辩委员会副本,报学位办备案。
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应在申请学位前三个月内举行。
如逾期未申请答辩,则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3、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通过了申请答辩,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具有在职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国内外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初稿的创新性成果、论文进行评估。
预审内容包括:预审专家、论文作者及导师基本同意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