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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三种途径:1、通过资格审查之后,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包括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

2、在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通过考试后,并且提交硕士学位论文。

3、通过同等学力全国统一水平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四年内完成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有关人员,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新见解、理论或实际应用价值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

(四)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主要工作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五)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轻易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六)论文答辩。

(七)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在职申请博士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专著、专著或其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