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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问题:对侮辱国旗的人能不能宽大处理?
新华社记者
【/h/】香港沙田裁判法院近日裁定,被告人罗敏聪犯有以破坏、玷污或践踏等方式公开故意侮辱国旗罪,被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香港暴力示威以来首例侮辱国旗案的判决轻描淡写,立即引起香港各界不满。人们愤慨地问:为什么神圣庄严的小木槌看似高高举起,实则轻轻落下?对于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违法行为,我们是否应该如此宽大处理?如果原则上丧失了罪赦,如何维护国家尊严和法律尊严?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象征。侮辱国旗是对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侮辱,是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或国徽,包括焚烧、损毁、涂写、玷污或践踏,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法律依据和量刑指南充分明确,法官也承认案件性质严重,应体现犯罪的严重性。所谓没有先例怎么可能被用来导致轻判?真的很难自圆其说,舆论怎么可能不哗然?如果违法和恶行得不到严惩,正义和法理将很少得到维护。更让我们担心的是,这个案件的判决可能会成为另一个先例,对今后这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有何影响?
最近香港的法治被几个暴徒践踏。在制止暴力、恢复秩序的重要时刻,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意义重大。负责法律槌的人无法坚守法律原则的底线,法律的尊严就更不会丧失。此案判决一出,人们不禁对最近几个月的一些案件进行对比,生出更多的问号:一个抹黑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外墙的人,不仅被逮捕,还被判处4周有期徒刑,而当众侮辱国旗案则被拖延。至今没有人因为污损国徽被起诉,现在侮辱国旗的只给200小时的社会服务。为什么待遇会有这样的差别?有什么样的双重标准?这不是违背了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公正、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吗?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例并不是孤立的案例。自习事件以来,暴徒多次污损国旗国徽。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公然挑战中央权威,亵渎国家和民族尊严,践踏一国两制原则底线,极大伤害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感情,必须依法严惩。显然,侮辱国旗案的第一个判决是如此的无痛,会助长暴民的嚣张气焰,让他们更加无所畏惧,肆无忌惮。如果这个案件不能得到纠正,为什么香港能够重现法治的正义,有效地制止暴力和混乱,尽快恢复和平?在目前的特殊情况下,特区政府必须采取行动,反对违反《基本法》的行为,特别是藐视和挑战国家尊严的行为。,司法部应该对判决提出上诉,并澄清量刑指南,这样那些尝试过法律的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侮辱国旗是不可饶恕的罪行!维护民族尊严,不含糊!